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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庭审观摩考评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12 12:53:31 打印 字号: | |
  庭审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能力,增强庭审效果,彰显司法礼仪,展示司法形象,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庭审观摩考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

施。

第二条 庭审观摩考评对象是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庭审活

动,每年对所有业务庭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进行庭审观摩考评,将所在业务庭的审判人员纳入庭审观摩考评的范围。

第三条 庭审观摩考评小组,由院领导、审委会委员、

庭长及政工科、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研究室人员组成。

第四条 对业务庭室庭审活动进行庭审观摩的,邀请该

业务庭室的分管领导参加。

第五条 庭审观摩考评逐月计划进行,数量和时间由审

判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六条 庭审观摩考评不事先通知,临时由审判管理办

公室组织进行,按照排期开庭表随机抽取考评的案件,以现场观摩考评和审查监控录像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庭审观摩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庭前准备考评(5分)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规范(2分);

法官入席规范(1分);

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着装整齐规范(1分);

法官、书记员精神状态良好(1分)。

庭审调查考评(40分)

程序规范、秩序良好(5分);

当事人举证、证据传递、质证规范(10分);

审判长主导作用和合议庭成员分工协作良好(5分);

当庭认证准确规范(5分);

当事人争议焦点归纳准确(5分);

事实审理清楚(10分)。

法庭辩论考评(25分)

正确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0分);

正确指导当事人围绕法律适用展开辩论(10分);

辩论次数把握适当(5分)。

法庭调解考评(10分)

法庭调解程序规范(3分);

合议庭居中调解,言出有据(3分);

调解方法灵活、独到、效果好(4分)。

最后陈述考评(5分)

最后陈述意见归纳准确(2分);

最后陈述意见表示明确(3分)。

语言表达考评(10分)

合议庭成员语言表达流畅、准确,声音洪亮、逻辑性强(5分);

适用法言、法语规范(5分)。

总体印象考评(5分)

驾驭庭审整体能力强(3分);

庭审过程完整流畅(2分)。

当庭达成调解或当庭宣判另加5分。

第八条  根据考评得分情况确定考评等级。95分以上为

优秀;80分—94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及格;6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考评结果记入庭室及个人业绩绩效考核档案,

与年终考评、评先评优挂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