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庭审行为,提高庭审能力,增强庭审效果,彰显司法礼仪,展示司法形象,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庭审观摩考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
施。
第二条 庭审观摩考评对象是所在审判业务庭的庭审活
动,每年对所有业务庭的审判长及合议庭成员进行庭审观摩考评,将所在业务庭的审判人员纳入庭审观摩考评的范围。
第三条 庭审观摩考评小组,由院领导、审委会委员、
庭长及政工科、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研究室人员组成。
第四条 对业务庭室庭审活动进行庭审观摩的,邀请该
业务庭室的分管领导参加。
第五条 庭审观摩考评逐月计划进行,数量和时间由审
判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六条 庭审观摩考评不事先通知,临时由审判管理办
公室组织进行,按照排期开庭表随机抽取考评的案件,以现场观摩考评和审查监控录像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庭审观摩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如下:
庭前准备考评(5分)
书记员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规范(2分);
法官入席规范(1分);
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着装整齐规范(1分);
法官、书记员精神状态良好(1分)。
庭审调查考评(40分)
程序规范、秩序良好(5分);
当事人举证、证据传递、质证规范(10分);
审判长主导作用和合议庭成员分工协作良好(5分);
当庭认证准确规范(5分);
当事人争议焦点归纳准确(5分);
事实审理清楚(10分)。
法庭辩论考评(25分)
正确指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0分);
正确指导当事人围绕法律适用展开辩论(10分);
辩论次数把握适当(5分)。
法庭调解考评(10分)
法庭调解程序规范(3分);
合议庭居中调解,言出有据(3分);
调解方法灵活、独到、效果好(4分)。
最后陈述考评(5分)
最后陈述意见归纳准确(2分);
最后陈述意见表示明确(3分)。
语言表达考评(10分)
合议庭成员语言表达流畅、准确,声音洪亮、逻辑性强(5分);
适用法言、法语规范(5分)。
总体印象考评(5分)
驾驭庭审整体能力强(3分);
庭审过程完整流畅(2分)。
当庭达成调解或当庭宣判另加5分。
第八条 根据考评得分情况确定考评等级。95分以上为
优秀;80分—94分为良好;70分—79分为及格;6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九条 考评结果记入庭室及个人业绩绩效考核档案,
与年终考评、评先评优挂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