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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评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12 12:51:30 打印 字号: | |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展示司法公正的载体,是明理析法、评判是非和定纷止争的平台,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为规范裁判文书制作,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确保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裁判文书评查要按照公开性、针对性、说理性、规范性四项 标准,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条 裁判文书评查总体要求:

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要素齐全;

叙事明确,条理分明,繁简相宜,逻辑清晰;

文书通俗易懂,文笔流畅,结构严谨;

说理性强,论述有针对性;

适用法律条文准确;

用语规范,无错、别、漏字;

诉讼费用收取符合规定。

第三条 评查机构:裁判文书评查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由案件评查办进行评查。

第四条 评查范围及方式:对本院宣判后的裁判文书进行评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评查办法:每份裁判文书设置质量标准分100分,实行量化打分,由评查组成员根据评分规则打分。

第六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各类诉讼文书样式和技术规范要求制作,不得随意改变裁判文书的基本结构和必要的基本要素。

第七条 评分规则

(一)首部10分

1、有法院名称、案号,且字体、行间距等符合文书格式规范要求(1分);

2、当事人(公诉机关)、代理人称谓准确,基本情况清楚(3分);

3、案由(罪名)表述准确、规范(1分);

4、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包括:案件的由来、受理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审判经过、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的情况、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诉讼保全、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延期审理、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开庭期日等程序均经予以表述(5分)。

(二)事实40分

1、原告(上诉人、申请人、自诉人、公诉机关)的请求(指控)、理由归纳清楚,语言简练、通畅(3分);

2、被告人(被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答辩(辩解)理由归纳清楚,语言通顺、简练(3分);

3、第三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清楚,语言通顺、简练(3分);

4、提交证据情况及证明目的清楚(3分);

5、查明事实正确(有证据支持)、叙事清楚明确、层次清楚、脉络分明、语言通顺、简练、用语规范(15分);

6、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无遗漏(5分);

7、对主要证据有分析地进行列举并对采信与否进行表态并说明理由(8分)。

(三)裁判说理30分

1、能围绕控、辩双方的理由、争议焦点进行说理(5分);

2、针对每项请求有说理(5分);

3、说理清楚,逻辑严密(5分);

4、语言文字简洁明确、庄重严实、通俗易懂、行文流畅(5分);

5、引用法律条文按照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先法律、法规,后司法解释的顺序(3分);

6、引用法律条文全面、准确、具体,精确到条、款、项、目(5分);

7、条文附在判决书后(2分)。

(四)裁判结果10分

1、无遗漏,无超诉讼请求判决(2分);

2、无错写误算(2分);

3、明确义务履行期限、刑事裁判文书明确刑期起止日期(2分);

4、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的,应分项写明(2分);

5、不引起歧义、裁判结果有可行性(2分)。

(五)尾部5分

1、有诉讼费的列明诉讼费用的分担(2分);

2、一审判决告知当事人上诉期限、上诉法院,终审判决告知当事人为终审判决(1分);

3、尾部署名、落款齐全,印章符合规定(2分)。

(六)其他5分

1、字、标点符号不错、不漏(3分);

2、时间、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等表示正确(2分)。

第八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办公室